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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递|《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服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二十问(一)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10-24  浏览:8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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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递|《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服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二十问(一)

 

(一)

问:《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5年,省政府印发了《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服务管理办法》,对发挥劳模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广大职工对标先进、奋力工作,促进云南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办法》中的一些内容已与当前工作不相适应,迫切需要进行重新制定。一是在指导思想上,党的十九大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党章,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了“两个确立”。二是在表彰主体上,全国劳模已由国务院表彰变更为党中央、国务院共同表彰,云南省劳模表彰主体也须由省政府表彰变更为省委、省政府表彰。三是中央、省委、省政府出台荣誉表彰新规,先后出台的《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规定(试行)》及我省的《云南省表彰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对落实劳模待遇、发挥劳模作用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四是在工作要求上,原《办法》中劳模推荐条件、服务管理、待遇落实、称号撤销等方面的规定,有的已不能适应新形势要求。这些都迫切需要重新制定《办法》。

 

(二)

问:《办法》的制定经历了哪些过程?

答:《办法》的制定,经历了调查研究、起草文稿、报请审批、充分论证、征求意见、送审稿形成等阶段。2020年,省总工会在全面总结、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办法》初稿。经省政府与省总工会第九次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制定《办法》,并报请党中央审批同意变更表彰主体。省总工会多次征求相关厅局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召开专家论证会,通过了合法性审查,对《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最终形成送审稿。2022年7月11日,《办法》提请省政府第1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8月29日,《办法》提请十一届省委常委会第39次(扩大)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施行。

 

(三)

问:《办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分为六章、三十二条,分为总则,称号设置、推荐评选条件和程序,奖励和待遇,日常服务管理,称号撤销,附则。主要内容为:一是明确了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的重要指示精神。二是明确了表彰主体和各级组织的责任。明确表彰主体为省委、省政府,明确各级党委、政府,企事业在贯彻落实规定、宣传劳模事迹、关爱劳模、营造氛围等方面的责任,明确工会组织和有关部门在做好劳模推荐评选服务管理工作等方面的责任。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待遇。在政治待遇上,明确优先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作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在经济待遇上,明确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可适当提高工资和薪酬待遇,退休后保持荣誉的可发放荣誉津贴。由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给予慰问和困难帮扶。四是规范了推荐条件及程序。明确12个推荐条件和7个反向限定条件。五是细化了撤销称号条件及程序。进一步完善了撤销称号的情形,明确撤销称号的程序,建立由纪检监察等多部门参与的工作联动机制。

 

(四)

问:《办法》的适用群体有哪些?

答:《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经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授予的全国、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1982年以前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先进生产(工作)者,以及省外调入我省的全国、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规定(试行)》颁布前,载明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确认、省总工会审核认定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经省总工会审核认定,享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退役军人符合条件,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确认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经省总工会审核认定享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参照《办法》执行。

《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规定(试行)》颁布后,经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省表彰奖励主管部门确认享受国家级表彰奖励获得者、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的,其待遇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除已有其他文件明确规定的以外,由表彰奖励获得者所属系统、所在地区及单位落实有关待遇。

 

(五)

问:各级党委、政府,企事业单位,各级工会组织及有关部门在劳模工作中负有什么责任?

答:各级党委、政府,企事业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及我省有关规定,重视宣传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先进事迹,切实关心关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关爱劳模的良好氛围。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做好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评选服务管理工作,做好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服务管理工作。

 

 

(六)

问: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应发挥什么作用?

答: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应当不断提高自身政治和业务素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继承和发扬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的劳模精神。

 

(七)

问:哪类人可被授予云南省劳动模范称号?哪类人可被授予云南省先进工作者称号?

答: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农民符合条件的,授予云南省劳动模范称号;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符合条件的,授予云南省先进工作者称号。云南省劳动模范和云南省先进工作者属于同一等级称号。

 

(八)

问: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周期是多久?

答: 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每5年开展1次。

 

(九)

问: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人选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人选必须热爱祖国,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本职岗位上奋发进取、拼搏奉献,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夺取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胜利,谱写好中国梦的云南篇章贡献力量,在群众中具有较高的威信和影响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推动云南建设成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筑牢国家西南生态安全屏障,推动云南建设成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坚持内外统筹、双向开放,主动服务和融入“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推动云南建设成为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加快创新型云南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健全社会治理体系,推进边疆民族地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加快推进法治云南、平安云南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共同富裕,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办好人民满意教育,加快健康云南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大力推动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战略,推动形成城乡发展一体化新格局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推动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建设产业强省,建设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宏大产业工人队伍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坚定文化自信,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推进“文化润滇”行动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在构筑现代基础设施网络等重大工程建设、重大科研项目攻关,抗击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突发事件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一)在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切实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带头践行初心使命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二)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

问:出现哪些情形的人员不能列为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对象?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对象:

(一)有严重违纪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

(二)涉嫌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或者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有关程序尚未办理完结的;

(三)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的;

(四)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近5年来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受到行政处理处罚,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未依法建立工会,有重大失信行为且没有修复的企业负责人;

(七)其他原因不宜作为推荐对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