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改革发展与资源布局的需要,国有资产转让已经成为很多公司战略调整的重要手段。实务中国有资产转让各参与主体通常会在签订正式交易文件前签署框架协议或意向协议,降低交易风险。现精选与康旅集团相关的案例进行分析,具体如下: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8日,攀矿公司经决策及上级批复,拟对所持硫铁矿股权及相关资产进行处置。
2014年11月6日,攀矿公司与凯恒公司签订《框架协议》约定:攀矿公司拟将所持攀矿宜宾公司100%股权和硫铁矿采矿权打包转让给凯恒公司,攀矿公司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进场挂牌交易;为确保凯恒公司进场参加挂牌交易,凯恒公司向攀矿公司支付保证金50万元,如凯恒公司及关联公司不进场摘牌,攀矿公司有权不退还保证金。
2015年6月16日,攀矿宜宾公司100%股权在重庆产权交易网挂牌转让,最终无受让人摘牌。攀矿公司与凯恒公司就保证金退还事宜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
2017年9月,凯恒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攀矿公司返还50万元保证金。
二、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了凯恒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即未支持退还保证金的诉讼请求。
三、裁判思路
法院认为,根据攀矿公司、凯恒公司《框架协议》相关约定,攀矿公司完成了公开挂牌交易程序及合同义务,凯恒公司未按约定进场摘牌显属违约,攀矿公司可以不退还其保证金。故,对凯恒公司要求返还保证金5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四、同类案例
2018年4月24日,诺德公司与君原公司签订《意向协议书》,约定:诺德公司拟通过公开挂牌的形式转让金科公司100%股权,君原公司依法参与竞买,若君原公司未参加竞买或在挂牌期间撤回其受让申请,保证金不予退还。
2018年11月13日,北京产权交易所发布项目名称为“金科公司100%股权及44124.57万元债权”的正式披露,君原公司未摘牌,此次交易未达成。后续双方就保证金退还事宜未协商一致,君原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保证金并承担资金占用期限的利息。
在庭审过程中,君原公司主张《意向协议书》中的转让标的是100%股权,后续在预披露和正式披露中,诺德公司单方变更为股权加债权,与《意向协议书》转让标的不符,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诺德公司辩称,君原公司未参加竞买,构成违约,故保证金不应当返还。
法院认为,君原公司与诺德公司签订的《意向协议书》合法有效,应认定为双方为股权转让事宜而签订的预约合同。双方当事人系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该预约,该预约关于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的相关条款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北京产权交易所发布的正式披露中,项目名称为“金科公司100%股权及44124.57万元债权”,与《意向协议书》约定的竞买标的相比,正式披露的股权转让信息附加了转让方诺德公司的巨额债权转让,且该附加条件致使转让底价发生了根本性变更,因转让标的、价格属于合同的核心条款,诺德公司擅自变更协议内容在先,君原公司因此不参加竞买的行为不构成违约,其要求诺德公司返还保证金并支付的利息的请求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五、教育与启示
国有公司进场交易前寻找潜在投资方是保护商业利益的现实考量,根据检索到的相关案例,对国有资产进场前签署意向协议法律风险防控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条款设置应符合国资规定。首先,建议明示国有股权交易必经法定程序。如明确约定后续须履行决策审批、审计评估程序,交易方式为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等。其次,避免排他性条款。例如:未经意向受让人同意,国有公司不得与任何其他第三方就交易标的转让事项签署任何书面文件、进行谈判或达成其他安排等。最后,围绕意向性、磋商性设置条款。例如:本意向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仅为意向性文件,不对各方构成交易的强制性约束(保密责任、保证金条款除外),避免出现“深度接洽”相关表述,例如参与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的选定;锁定挂牌价格等。
二是条款约定应符合商业实际。基于检索到的案例,国有股权进场交易前签订意向协议最终诉诸法院的“导火线”比较集中于意向受让方未按协议报名摘牌或国有企业未及时挂牌。在条款设置时,建议保证金条款和股权挂牌时限不绑定,尽力避免出现“在承诺的挂牌期限届满后仍未挂牌的,应退还保证金”之类的约定。另外,预披露和正式披露时,避免出现实际资产转让信息和《意向协议》中的转让标的不符,从而发生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