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保障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同时对于股东违背诚信原则、不履行法定义务及程序造成需赔偿债权人损失的若干种情形亦作了明确规定,实现了市场主体利益的平衡,维护了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现精选与康旅集团相关的案例进行分析,具体如下:
一、基本案情
天元公司诉久财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因久财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后天元公司发现久财公司存在非法减资,遂提起诉讼:诉请久财公司股东在非法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久财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27日,注册资本520万元,股东为谢彬、段雨,认缴出资额均为260万元,2046年9月前实缴到位。2018年4月17日,久财公司的注册资本由520万元减至100万元,两名股东各减资210万元。同日,久财公司在青年报刊登减资公告。
二、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判决:谢彬、段雨分别在减资的210万元范围内对租赁合同纠纷生效判决确定的久财公司应付租金、利息损失和迟延履行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裁判思路
法院认为,一是久财公司就减资事宜对天元公司负有通知义务,天元公司有权要求久财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久财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存在程序瑕疵。
二是谢彬、段雨作为久财公司的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前作出减资决议而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免除了自身已认缴但尚未履行的出资义务,虽因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客观上未直接影响久财公司当下的偿债能力,但对认缴出资的瑕疵减资侵犯了天元公司的信赖权益,减资决议对天元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谢彬、段雨应以减资前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天元公司承担责任。
久财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认为其符合企业破产法中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形,股东未届期限的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判决谢彬、段雨各对久财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各在21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按照现行公司法可直接适用第54条加速到期的规定)
四、同类案例
2008年5月,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载明英力公司限期归还极瑞公司13.5万元贷款及利息。因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2008年11月英力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该公司股东会决定由三位股东化医公司、中丹公司、北京英力公司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申请注销登记,12月英力公司在《重庆日报》刊登公告通知债权人,清算组成员最终形成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债务清理项中无关于极瑞公司债权的记述。2009年8月,英力公司注销登记。
2017年12月,极瑞公司向法院申请追加英力公司三位股东为被执行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重庆市渝中区法院执行局作出追加当事人的执行裁定,以“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为由追加英力公司的股东化医公司、中丹公司、北京英力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法院认为,在公司解散、注销时,公司股东受有限责任保护的前提是经过合法清算,虽然英力公司履行了形式上的清算程序,做出了清算报告,但该清算报告未附债务清理材料,不能产生合法清算的法律效果。化医公司、中丹公司、北京英力公司作为英力公司股东和清算组成员未通知已知债权人,以致涉案债务未经清算,应承担清算不实的责任;结合执行状况,英力公司主观上存在逃避执行、虚假清算、恶意注销的故意。故法院认定该公司属于“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情形,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教育与启示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正确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或其他股东合法权益利益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当前,集团部分下属单位存在生产经营不佳、债权债务复杂、资不抵债、公司治理僵局等情况,拟通过股权转让、减资、吸收合并、清算、解散、破产等方式实现清退。在实践中,如未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若侵犯了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可能面临承担赔偿责任、补充赔偿责任、连带责任等风险。各级下属单位在开展前述工作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程序,避免因程序履行不到位造成诉累或产生赔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