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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强化安全保障义务 防范经营风险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5-02-27  浏览:7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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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景区、物业、餐饮等业态经营过程中,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游客、消费者或业主权益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仅影响企业社会形象,还可能引发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现精选“安全保障义务”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具体如下: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月5日,李浩在小区1楼公共过道内被流浪狗追咬摔伤,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李浩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人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被无人看管的流浪狗追咬致其受伤,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浩起诉物业公司赔偿其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全部损失。

二、法律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其引发事故的过错程度,酌情判令物业公司承担李浩因伤所受合理损失的30%;物业公司侵权行为不足以对李浩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李浩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无依据,法院不予认可。

三、裁判思路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方,应当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工作,如发现危及人身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提示业主并采取防范措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李浩在小区一楼公共过道内为躲避突然窜出的犬只而摔伤,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方,在事发后未能协助李浩找到肇事犬的主人,亦未保存事发时监控视频,因此物业公司在其安全防范工作中存在疏忽、纰漏,没有完全尽到妥善安全管理责任。

四、同类案例

钱进在证券营业部207室内进行股票交易,其钥匙落到窗外平台,钱进卸开207室窗户上的限位器,翻到窗外用于放置空调外机平台欲捡回,因平台底板塌落而坠楼,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法院查明:古南公司(出租人)与信泰证券公司(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信泰证券公司承租该栋房屋一至二层全部区域。古南公司在装修时,在二楼外墙靠窗处修建了空调外机平台,为保障安全将窗户加装了限位器。

原告子女及死者配偶认为,古南公司、信泰证券公司有义务警示勿到窗外平台活动,其未尽此项义务,因此应当对钱进坠楼身亡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合计30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古南公司作为涉案房屋的出租人、管理者,信泰证券公司作为在该房屋内的经营者,其安全保障义务只能在合理限度内履行。涉案房屋内没有通向平台的门,常人据此应当能判断窗外平台不允许进入;207室的窗户装有限位器限制窗户开启幅度,该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均已保证了建筑物的安全使用,对钱进的坠楼死亡没有过错。原告要求古南公司、信泰证券公司对207室窗外平台的危险性再予警示,超出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五、教育启示

安全保障义务是企业经营过程中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通过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重视风险提示与告知、积极履行事后处理义务等,可以有效减少侵权责任风险,保障游客、消费者和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良好形象和社会声誉。具体应当做到:

一是强化安全意识。各级管理人员和一线员工应充分认识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要性,增强安全意识,将安全检查、设备更新与维护、风险警示等内容纳入日常工作。二是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管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三是加强人员培训与管理。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四是重视风险提示与告知。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提示牌和警示标志,告知游客、消费者或业主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注意事项。五是积极履行事后处理义务。事故发生后,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减轻损害后果。同时,主动与受害者沟通,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避免因处理不当引发更大的法律纠纷。各级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安全保障义务,切实履行职责,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经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