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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普法】以案释法第46期:从高某虚假诉讼案看企业合规管理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0-09  浏览: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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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7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律师高某代理农民工讨薪被控虚假诉讼罪一案(以下简称高某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高某因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这起案件不仅在法律界引起广泛讨论,更对国有企业工程领域合规管理提出了严峻警示。案件揭示出,在工程分包、劳务管理及法律维权过程中,如若忽视合规义务,即便是表面看似正当的维权行为,也可能触犯刑法红线。作为国有企业,如何在保障农民工权益的同时确保项目管理与法律合规的平衡,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期以案释规将通过深度剖析高某案,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集团工程领域合规管理和法律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提供实用指导与参考。

一、违规案例

(一)基本案情

高某案源于一个层层分包的工程项目。该项目由某城乡建设发展公司将工程承包给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又将项目部分标段转包给了无施工资质的赵某,赵某又将工程转包给包工头米某,后米某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了陈某,陈某组织工人提供了劳务。项目完工后,上游包工头赵某拖欠了分包人米某大部分工程款,而米某在工程结束后已自行垫资结清了农民工工资。

2019年4月,米某为追索被拖欠的工程款,找到山东某律师事务所主任高某作为代理律师。在明知农民工已经获得劳务费的情况下,高某协助米某等人以75名农民工的名义起诉工程总承包企业,要求支付劳务费265万余元。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涉案75名原告中,58人确实曾为工程提供劳务,但工资早已由米某结清;其余17人甚至与涉案工程无关。这意味着,这起讨薪诉讼建立在虚构的欠薪事实基础上。

(二)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三个方面:

高某是否知情:高某及其辩护人强调,她对农民工工资已结清的情况并不知情,缺乏犯罪故意。但公诉方提供的通话录音显示,高某曾向包工头表示此类行为属于“垫付”而非虚假诉讼,这成为法院认定其明知的关键证据。

法律定性问题:包工头米某支付工资的行为属于正常的“合同履行”还是“垫付”。如属后者,米某理论上可代位行使农民工的求偿权。一审法院认定,包工头向农民工支付劳动报酬系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垫付问题。

诉讼性质界定:辩护人主张本案至多是“借名起诉”而非“无中生有”的虚假诉讼。法院认为,在工资已结清的情况下提起诉讼,属于虚构民事纠纷,已构成虚假诉讼。

(三)法院观点与判决结果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高某等被告人“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导致法院作出多份错误民事判决,严重妨碍司法秩序。法院指出,米某未被支付的剩余工程款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非采取虚假诉讼手段。

2024年12月,法院一审判决高某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五万元;另两名包工头米某和陈某因认罪认罚,分别被判处缓刑。高某提起上诉,但2025年6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合规义务

(一)关于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307条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行为人单独或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法发〔2021〕10号)进一步明确了虚假诉讼犯罪的具体表现形式,并将其列为重点打击对象。特别是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参与虚假诉讼的,《意见》强调要坚持刀刃向内,依照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二)关于工程领域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这一规定是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基础,但高某案一审法院指出,适用该规定的前提是农民工起诉时工资确实未得到清偿。

(三)律师等法律从业者的特殊合规义务

《律师法》第四十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行为。

三、合规启示与建议

法律底线不容触碰,合规管理创造价值。高某案件犹如一面警钟,暴露出当前工程领域在法律合规管理方面存在的盲区与薄弱环节。该案警示国有企业必须始终坚守法律底线,持续完善内控机制,将合规要求全面融入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一是强化工程总包方的全过程责任。作为总承包单位,既要切实履行对分包单位的监管职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也要增强对虚假诉讼的识别与防范意识。面对讨薪诉讼,应依法审慎核实欠薪事实,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是加强法务与律师执业行为监督。企业应健全内部法务人员及外聘律师的管理机制,严控虚假诉讼风险。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法务人员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尤其在事实认定、证据提交等关键环节恪守合规底线,确保提交的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真实、准确,杜绝虚假陈述。

三是深入开展全员合规培训。聚焦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法务人员等重点岗位,围绕虚假诉讼识别、分包合规管理、农民工权益保障等内容开展专项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和合规能力,避免因合规意识淡薄引发重大风险。